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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养老科 发布时间:2022-06-13 字体:[ ]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中当地政府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大型企业,以及对非中高风险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参照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与见习留用的一次性见习补贴不重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缓缴申报审批流程和补缴办法。本通知所称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对申请企业行业类别或规模划型不明确的,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地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因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造成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减收的,在核定省政府下达的2022年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时予以相应考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月数、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
附件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附件2

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保单位编号


单位地址

省市县(市、区)街道

所属行业

□餐饮 □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其他

企业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其他

月度利润及稳岗情况

□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 □已采取稳岗措施且近6个月无批量裁员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缓缴险种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申请缓缴月份参保职工人数


申请缓缴期限

养老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XX年月至20XX年月),缓缴月数为个月。

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XX年月至20XX年月),缓缴月数为个月。

工伤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XX年月至20XX年月),缓缴月数为个月。

养老保险期满补缴方式

□期满一次性补缴□期满按月补缴

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2.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所涉及的材料本单位已留存并可提供审核;3.按照相关缓缴文件履行相关义务。
本单位自愿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自愿自查实之日起,即终止缓缴期,按规定及时缴清应缴费用和滞纳金,接受失信惩戒机制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表中“月度利润及稳岗情况”栏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无需填写。

2.缓缴期间,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应在税务规定的缴费截止到日前,将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汇缴至税务指定账户。
3.缓缴期间:①职工失业、工伤待遇不受影响;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③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④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4.缓缴期间,单位可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按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