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