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 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10-15 字体:[ 大 中 小 ]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特别是确保改
革
过渡期内,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降税减费的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南通税务公告
〔2018〕
5
号)(以下简称《公告》)
。
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
8
月
3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用新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及新的税率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等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而且还大幅度调整
了
收入级距。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总局、省局在相关会议、文件中都要求各地及时做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门临开票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
调整
,并将征收率调整情况纳入到总局、省局督导考核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从南通
市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部分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降税减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两点:
一是下调部分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将最高税率从35%下调到30%,而且还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的收入级距,将原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级距从10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经过一系列的测算,确定下调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序号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
1 |
货物运输业 |
1.50% |
2 |
建筑服务业 |
0.40% |
3 |
农、林、牧、渔业 |
0.10% |
4 |
制造业、加工业 |
0.30% |
5 |
批发、零售等商业贸易 |
0.20% |
6 |
餐饮、娱乐业 |
1.20% |
7 |
其他服务业 |
1.20% |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适用于
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是规范了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门临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新修订后对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等项目未设置单独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并按年综合扣除。基于此,《公告》规定: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其二是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某些自然人个人发生生产经营所得时,确实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的凭据,此时不可能据实征收,因而《公告》规定:自然人发生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参照《公告》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
三
、
《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