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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老虎机市司法局
苹果老虎机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6-12 15:0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市委办公室苹果老虎机办公室关于印发〈苹果老虎机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办〔2019〕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是苹果老虎机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南通市委、如皋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组织起草苹果老虎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苹果老虎机部门起草的苹果老虎机规范性文件及经苹果老虎机批准的苹果老虎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苹果老虎机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承担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苹果老虎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苹果老虎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相应协助。

(六)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 12348 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承担苹果老虎机法律顾问职责。

(七)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八)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九)完成市委、苹果老虎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依法治市办秘书科。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制定法治苹果老虎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档案、安全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的警用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治处。指导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考察工作;承担党组会议日常组织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四)法治调研科。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苹果老虎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拟订苹果老虎机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办理有关苹果老虎机规范性文件和拟由苹果老虎机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苹果老虎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工作;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及清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承担苹果老虎机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承办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承担苹果老虎机法律顾问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苹果老虎机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苹果老虎机合同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苹果老虎机合同工作。

(五)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承办向苹果老虎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以苹果老虎机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苹果老虎机行政应诉事务;协调苹果老虎机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苹果老虎机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六)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推进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苹果老虎机“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受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督查处理建议;承担报苹果老虎机批准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具体承担局行政服务事项,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协调、跟踪、督促;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立和申请担任公证员的转报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工作;承办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登记;负责法律服务机构的年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工作;牵头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纪问题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社会法学教育工作。

(七)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八)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市人民调解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

(九)社区矫正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务科(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司法鉴定、仲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市公证处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参与公证员、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编制 33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1 名,政治处主任1 名。正副科长(主任)20 名,其中科长(主任)11 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1 名、政治处副主任 1 名),副科长(副主任)9 名。

第七条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按《苹果老虎机市司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苹果老虎机市司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苹果老虎机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