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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老虎机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苹果老虎机市 发布时间:2021-04-19 17:2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

2021年3月29日

二、背景依据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决策部署、《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传发〔2021〕17号)。

三、目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非粮化”,对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作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和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提供了全方位政策保障。

四、概念解释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五、执行口径

本通知为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指南。

六、操作方法

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签订的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报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备案。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七、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1.生产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和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2.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和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中场地、道路等固化部分纳入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3.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机农资存放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4.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于上述(一)(二)规定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农地农用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①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②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③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

1.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2.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和程序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规划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水产养殖类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须在取得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审查论证意见后,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3.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和使用

①签订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费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②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报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备案。

③土地复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设施农业经营者负责复垦恢复原用途,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监督实施。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生猪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在备案时,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1.主动做好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

2.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

3.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

4.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原文链接:苹果老虎机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