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依据的文件
目前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障办法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即苏政发【2021】87号文,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出台前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保障?
根据苏政发【2021】87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办法的主要特点
1.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
2.16周岁以上人员安置补助费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抵缴社会保障费。
3.社会保障费根据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苏中标准,2022年基数依据为3800元)
4.保障方式统一为“二选一”, 16周岁以上人员统一纳入企保或居保体系。
四、新办法中所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定义
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五、安置人员名单如何产生?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
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七、人员年龄段的划分依据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
1.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4.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3.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4.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5.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7.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8.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9.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按照规定全部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