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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老虎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23期)
来源: 苹果老虎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21 16:52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苹果老虎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12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0期),苹果老虎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5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1期),苹果老虎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3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2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蒋红兵销售的鳊鱼、鲫鱼

鳊鱼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鲫鱼不合格项目:地西泮项目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鳊鱼和鲫鱼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12月2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鳊鱼和鲫鱼。

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鳊鱼3.5kg,鲫鱼10kg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发出召回公告,但因无人退货,故未有不合格鳊鱼和鲫鱼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复查情况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进货要从正规渠道并索票索证,加强查验,完善台账记录制度。

当事人也立即进行自查,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

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已不再购进同类鳊鱼和鲫鱼;2.当事人加强了对农副产品的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3.当事人加强了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形成常态化。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鳊鱼和鲫鱼的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皋市监免处字〔2022〕04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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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供货方徐连兵的违法线索移交至南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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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2.进一步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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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苹果老虎机市骁辣火锅店使用的调料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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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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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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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上述不合格调料碗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12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苹果老虎机市骁辣火锅店,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调料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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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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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清洗消毒环节造成,当事人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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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清洗消毒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要求操作,部分餐具因叠放原因未消毒到。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当事人在以后经营的过程中,将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餐具清洗消毒的管理,落实相关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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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1.针对现场检查情况及经营者排查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时进行了整改,餐具经流水清洗到位,沥干后才放入消毒柜中消毒,并保存餐具消毒记录。2.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餐具清洗消毒规范,确保盛装食品及原料的容器生熟分开,餐饮具消毒确保消毒效果,做到定时消毒,落实到人。3.加强了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4.明确了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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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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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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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苹果老虎机市新辉水产批发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去壳梭子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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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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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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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苹果老虎机市新辉水产批发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梭子蟹、去壳梭子蟹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梭子蟹、去壳梭子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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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每天从不同的上家购进梭子蟹、去壳梭子蟹,购进后均装在一起,无法确定被抽检的梭子蟹、去壳梭子蟹的上家,抽样时还剩12公斤,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不合格梭子蟹、去壳梭子蟹为生鲜食品,当事人属于零售,每天购进的梭子蟹、去壳梭子蟹均已全部销售出去,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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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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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镉并非其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且不能凭肉眼进行判断。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的落实,索取留存上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阅检验报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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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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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去壳梭子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皋市监处罚〔2022〕030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因当事人每天从不同的上家购进梭子蟹、去壳梭子蟹,购进后均装在一起,无法确定被抽检的梭子蟹、去壳梭子蟹的上家,故无法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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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苹果老虎机市凯鲜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梭子蟹、梭子蟹(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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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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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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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苹果老虎机市凯鲜水产品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梭子蟹、梭子蟹(切割)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梭子蟹、梭子蟹(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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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每天从不同的上家购进梭子蟹、梭子蟹(切割),购进后均装在一起,无法确定被抽检的梭子蟹、梭子蟹(切割)的上家,抽样时还剩43公斤,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上述不合格梭子蟹、梭子蟹(切割)为生鲜食品,当事人属于零售,每天购进的梭子蟹、梭子蟹(切割)均已全部销售出去,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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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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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镉并非其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且不能凭肉眼进行判断。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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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的落实,索取留存上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阅检验报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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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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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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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梭子蟹(切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皋市监处罚〔2022〕030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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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杨明贵销售的梭子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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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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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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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12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杨明贵,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梭子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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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梭子蟹10kg,其中2.76kg用于抽样,其余7.24kg被当事人销售,因梭子蟹属于即食类食品,故当事人虽发出召回公告,但实际未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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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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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产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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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采购食品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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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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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以后采购食品过程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方资质,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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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1.当事人加强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当事人加强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过程中查验了食品供货方的资质,索要了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但以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3.当事人在思想上加强了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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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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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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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陈建银销售的梭子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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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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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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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12月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陈建银,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梭子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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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梭子蟹10kg,其中2.65kg用于抽样,其余7.35kg被当事人销售,因梭子蟹属于即食类食品,故当事人虽发出召回公告,但实际未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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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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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产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采购食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当事人在以后采购食品过程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供货方资质,查验进货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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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1.当事人加强并完善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当事人加强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过程中查验了食品供货方的资质,索要了食品的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但以上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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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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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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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建销售的梭子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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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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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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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平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的义务;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梭子蟹。因上述不合格梭子蟹为生鲜食品,当事人属于零售,每天购进的梭子蟹均已全部销售出去,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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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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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进行了自查,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认为镉并非其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但其自身也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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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的落实,索取留存上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阅检验报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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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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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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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案涉农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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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从舟山市史记水产有限公司购进梭子蟹,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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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苹果老虎机市霞茂超市销售的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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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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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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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香蕉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12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苹果老虎机市霞茂超市,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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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香蕉18千克,均已售出。发布召回公告,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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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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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8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1.不合格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是由于种植环节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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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当事人对食品的管理尚不到位,在查验食品方面有待加强。3.部分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食品质量安全还不够重视。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2年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1.当事人从进货查验、销售等多个环节加强了对食品的管理。2. 当事人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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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1.当事人加强了对食品的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2.当事人加强了对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需形成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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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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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和经营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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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南通品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杨路加盟店销售的毛菜(毛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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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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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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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毛菜(毛白菜)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12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南通品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天杨路加盟店,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毛菜(毛白菜)。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毛菜(毛白菜)10千克,均已售出,发布召回公告,未有退货,故未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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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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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8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1.不合格毛菜(毛白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是由于种植环节带入;2.目前当事人对食品的管理尚不到位,在查验食品方面有待加强;3.部分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食品质量安全还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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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2年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1.当事人从进货查验、销售等多个环节加强了对食品的管理。2.当事人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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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1.当事人加强了对食品的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2.当事人加强了对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需形成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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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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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毛菜(毛白菜)和经营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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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老虎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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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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