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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 “一证式”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0 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为推动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形成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从环境准入、排污控制和执法监管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管;持续推动排污许可全覆盖;加强排污许可与环评、监测、监控、执法的有机衔接,实施全联动监管;实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跟踪落实的全闭环管理,全面建立排污许可全过程、全覆盖、全联动、全闭环监管模式。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化管理

1、强化分类管理机制。一是准确判定行业类别。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排污单位行业类别,对涉及多个行业的排污单位,从工艺流程、主次产品等方面综合判定其主要和次要行业类别。二是从严划定管理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于涉及多个行业和参照重点工序进行分类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从严确定其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并在发证时严格区分重点、简化和登记管理的范畴,不得擅自降级管理。三是加强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事项的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办理,同时做好纸质申请材料的留存。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作出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环评处牵头,执法局、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配合,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均需各驻地生态环境局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2、健全合规性审查机制。一是严格依规发证。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应当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作为合规性审查的依据,结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文件开展审查工作。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并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补充完善的内容;对证中存在重大变动、未批先建等情形的提出意见。其他相关要素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土壤和固废管理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在线设施安装及联网等内容的合规性审查。二是突出要素管理。对许可证中涉及《技术规范》以外的其他管理要求,或处理原则不明确的,各驻地生态环境局提出,市局各要素部门根据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审查(会签)意见,环评部门汇总形成审查意见后反馈给各驻地生态环境局,排污单位涉嫌违法问题由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三是定期开展质量审核。落实“双百”任务目标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各驻地生态环境局每年应按部、省、市要求开展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工作,可以采取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审核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对质量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由执法部门督促排污单位限期整改。(环评处牵头,执法局、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法规处、科监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3、建立核发前现场核查机制。一是确定核查对象。对合规性审查后问题较多,存在信访举报、废水直排河等情形和涉嫌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应将现场检查作为其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必经程序。现场核查组应由环评、法规、监测、监控、执法等部门组成。二是明确核查程序。现场核查的初步意见经审查会签后,反馈给排污单位,要求其严格执行,在整改完成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重点核查内容。现场核查组应对排污单位的产品产能、治污设施、排污口信息、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性、自行监测方案、在线监控涉及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环评处牵头,执法局、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法规处、科监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4、完善发证会商工作机制。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应形成统一的许可证核发会签表,明确排污单位纸质版申请材料附件要求,持续完善排污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的会商研判,对于合规性审核及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关要素部门应研究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尚无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无法载入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要求,应由相关要素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指导落实;对于本级无法形成统一处理意见的,应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在取得上级部门会签意见后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环评处牵头,执法局、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法规处、科监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5、建立动态更新清单。环评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库建立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张清单,并根据各地行政审批部门环评审批清单及时补充排污许可数据库。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做好三张清单之间的动态调整,对于存在技改项目或新纳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情形的排污单位,积极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许可证的变更、延续、重新申请或者注销等工作。环评部门按月调度各地三张清单动态更新情况,同时会同法规处、执法局梳理问题清单,将违法线索推送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环评处牵头,执法局、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法规处、科监处、自然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二)加强证后管理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联动

1、建立联动管理机制。排污许可证核发、监测、监控、执法等部门要持续强化分工协作,打破信息壁垒,持续完善在核发监督、环境监测、在线监控、执法监管环节中的“四监”联动管理机制。一是核发部门应当每月将排污许可动态更新清单和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推送给执法、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联合监管台账。二是执法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执法前,应在平台上详细了解排污单位许可证相关信息。在现场检查时,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排污单位在实际建设、运行中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的行为,及时将问题清单书面反馈给排污许可核发部门,并督促排污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后主动向核发部门申请变更。三是监测、监控部门要及时将存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等情形的排污单位违法情况反馈给执法监管部门,由执法局依法严肃查处。四是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要素职能部门应加强与排污许可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间的联动,将企业排污许可落实情况纳入各自业务日常监管内容,对部门管理要求、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许可证的形式进行明确,对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双向反馈,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精准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成效,实现闭环管理。(环评处、执法局,科监处、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化处、监测站、监控中心依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动态更新。核发部门牵头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动态更新,保障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及时更新、准确有效。一是规范动态调整流程。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应当明确告知排污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整改后申请、重新申请、延续、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业务时的操作流程和材料要求,从严审核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的变动情况;每月梳理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临期的排污单位,由执法部门提前3个月对许可证临期的排污单位进行书面提醒,本着“先变更、再延续”的原则,督促其依法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如排污单位需开展排污权交易,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交易程序。对于已关闭的排污单位,依法及时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并上传佐证材料,移出各类管理清单。二是明确标准、政策更新工作要求。针对近年来各级标准、政策更新多、范围广的实际情况,应当形成以法规处牵头,环评处、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科监处、监控中心、监测站等部门配合的标准、政策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定期更新汇总国家和地方环境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等,由各驻地生态环境局组织宣传,并督促辖区内所涉及的排污单位在相应的标准和政策正式实施前完成许可证变更流程。三是突出重点时段、特殊时段管理。针对地方在实施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管理的重点时段、特殊时段提出的排放限值管理要求,应由对应的要素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与执法部门的联动,督促排污单位申请变更,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在重点时段或特殊时段关于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未及时按管理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的排污单位。(环评处、法规处牵头,执法局、综合处、科监处、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自然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3、严格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的主要依据,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体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加大重点时段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通过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加强与环境要素管理、监测、监控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日常执法工作新模式。在非现场执法中,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在现场执法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同时根据非现场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提升精准化问题发现能力。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许可证质量问题,应及时移交核发部门,并督促排污单位主动联系核发部门限期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对逾期拒不执行变更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执法局牵头,环评处、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化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4、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驻县(市、区)局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市级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法规处牵头,执法局、环评处、宣教处、监测站、监控中心、宣教中心配合)

(三)推进数据高效分析整合,实现智能化监管

1、搭建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监控中心负责搭建南通市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应包括:具备以行业、产能、原辅料、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水平为分析重点,以行政区域、排放流域、管控因子、所在园区、受纳污水处理厂为分析范围的排污许可数据统计、分析、筛选功能;排污单位分布“一张图”展示功能;执行报告、自行监测、重点时段应急管控预警提醒功能等。同时,在开发系统时应当加强与现有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的融合,进一步提高该系统在精准溯源、精细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实现为不同环境管理需求提供定制化信息清单,强化排污许可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二是加强平台运维。逐步开发出管理端和企业端APP,在管理端设置各部门和各驻地生态环境局管理账号,便于现场执法人员及时调阅企业排污许可证信息,以及上传排污许可现场检查记录单等信息,共同维护数据库;在企业端实现重要信息及时推送、培训材料下载等功能,协助排污单位及时掌握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和日常环境管理要点,避免发生违法行为。(监控中心牵头,环评处、执法局、水处、大气处、土处、固化处配合)

2、加快实现电子证照全覆盖。进一步压减排污许可业务审核办理时限,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业务中的审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尽快将全市持证排污企业全部生成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全覆盖。努力推广排污许可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实现更多排污许可管理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支撑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取得显著成效,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环评处牵头,监控中心、执法局配合)

(四)全面开展执法监管,实现全闭环管理

1、开展非现场执法。执法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执法前,应调阅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推送的排污许可信息,并可向监测、监控部门详细了解其掌握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执法人员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前收集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管理台账;通过“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调取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情况;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系统”调取排污单位的历史信访舆情及调处情况;通过“江苏省污染源末端监控系统”等平台调取依证应联网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控情况;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核实排污单位危险废物申报、转移情况;通过“用电监管系统”核实排污单位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根据执法任务来源及相关要求,视情况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执法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排污单位合法权益,不影响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局牵头,环评处、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化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2、开展现场执法。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南通市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执法现场检查记录单》要求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执法,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执法应着重检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环境管理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执法局牵头,环评处、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化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3、移送和查处。执法部门在发现排污单位存在问题线索后,应制作线索移交函,将相关环境问题线索移交至对应的要素管理部门,对许可证质量存在问题的移交至排污许可核发部门,并在监控中心开发的平台上进行备案;发现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权的问题线索,应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监测部门要及时将排污单位未按上级部门要求的规范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规范化采样平台等情况;监测、监控部门要及时将存在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等情形的排污单位违法情况反馈给执法监管部门,对确有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实施处罚。(执法局牵头,环评处、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化处、监测站、监控中心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制度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将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机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来强力推进;要健全完善排污许可衔接联动机制,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提升污染源监管水平;要按照环境管理要素明确排污许可证前、证中、证后管理的责任分工,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扎实推进固定污染源精准化、科学化、法治化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的合力;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给予充足保障。

(二)明确责任追究

由市局加强监督管理,局纪检部门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问题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注重业务培训

开展监管人员专题培训,将排污许可证中环评落实、自行监测、执法检查、污染物排放管理等内容,纳入各级专题业务培训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业务培训的必学内容,指导各地依法审核、依法许可、依法执法;突出企业法人代表、环保总监靶向培训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举办法人代表、环保总监专题培训,有针对性设计专项课程,让排污单位不仅知道“为什么领证”,更要知道“领证后怎么做”,强化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意识。

(四)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在开展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工作过程中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提供服务。各地要充分运用科技技术手段,强化远程监管、非现场执法,强化科技引领,提升执法效能,并利用好企业环评、排污许可、监测监控以及环境执法监管等信息平台,定期分析研判企业环境行为,建立监管信息清单。

(五)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大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解读政策文件、回复热点难点问题,增强社会各界对排污许可制度的了解和认知;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发挥正面典型宣传带动作用,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行业领军企业走在前、做标杆,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进一步实施有奖举报政策;加强对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持续震慑。

   政策图解:《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工作方案(试行)》